纪 检 监 察 工 作 职 责
校纪检委在校党委和上级领导及上级纪检、监察及审计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范围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及重要的规章制度。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贯彻实施,保障学校的政令畅通。
二、对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和领导干部实行党章党纪及法律规定的监督检查。
三、协助党委抓好以反腐败三项任务为重点的党风廉政建设,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制度和做出维护党的纪律的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好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工作。
四、开展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弘扬正气,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五、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校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领导干部的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的落实和民主生活会工作。
七、负责调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及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劳动争议的协调解决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八、受理党员的申诉和控告,保护和支持党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揭发、检举,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九、协调解决劳动争议的工作。
十、做好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对其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公正评价。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十二、开展对学校的基建、维修项目的审计工作。对校党政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三、加强对教育经费、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以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监察和效能监察。
十四、开展学校行风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校党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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